
有網友在社團上問房屋出售時的稅金問題:
媽媽及阿姨繼承外公房子,現在媽媽身體不好,是現在媽媽名下出售還是未來繼承後再出售比較省稅?
先要看媽媽何時繼承房子。
媽媽在民國105年之前繼承,子女繼承時仍可選擇舊制,只對房屋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媽媽在民國105年之後繼承,只有媽媽可選擇舊制。再由子女繼承時,子女只能按房地合一稅課徴,但持有年數可合併媽媽持有期間計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出售價格必須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率拆分房屋售價申報所得稅。而房地合一稅可以合併媽媽持有期間再加上自用400免稅額,有時並不比舊制差。實際狀況還是先假設一售價來試算才比較準確。
